保險代位權的取得條件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於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可以在賠償金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爲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
二、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的條件大致有三項:
(1)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實質條件,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3)額度條件,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爲限。
代位權行使的實質條件和額度條件容易理解,訴訟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是前提條件。在審判實踐中,保險代位權主要有保證保險代位權、貨運保險代位權、責任保險代位權。各險種保險代位權的取得和消滅存在不同之處,尤其對於責任保險代位權,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將一一探討。
三、保險代位權的特徵
保險代位求償權最重要的法律特徵有兩個:一是來源的法定性。即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保險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而改變。二是屬性爲債權的請求權。代位求償權並非屬於債權,而只是債權的請求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請求權,這種債權的請求權並非是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保險代位權的取得條件,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保險代位權的取得,前提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具有賠償請求權,在些前提下,保險公司將保險付給被保險人後,才能取得保險代位權,該保險代位權的金額不能超過已付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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