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中應該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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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透過)
法釋〔200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透過。
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綜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四川地區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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