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的債務離婚怎麼分配?
一、抵押貸款的債務離婚怎麼分配(《民法典》、《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抵押借款的,離婚時由抵押物清償債務,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全部清償債務的,以依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配,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抵押擔保債權的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
主債權又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指雙方沒有先對利息進行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基本利息來計算。
3、延遲利息。
延遲利息指由於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爲違約行爲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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