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能否視爲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起訴能否視爲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民法典》對轉讓採取通知主義,但對通知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觀點認爲,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應視爲是一種通知方式,應直接判決人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可見,通知是債權人的義務,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其次,轉讓債權必須顧及相對人的利益。再次,如將權利受讓人向法院的起訴視爲對債務人的通知,使法院無形中介入了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與變更,將影響法院的公正與權威。
但對於已經由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在原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駁回起訴。因爲對於原債權人和受讓人來講,已經成爲事實,爲及時有效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轉讓債權的事實。”
按該款規定精神,由受讓人申請法院傳喚原債權人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由原債權人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但由此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債權人和受讓人根據各自的責任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涉及到債權轉讓的問題時,應該要債權人、債務人都在場,必須要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知會,則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則其轉讓行爲將不合法,也就是不會生效。因此,爲了保證轉讓行爲能夠生效,必須要知會債權人和債務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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