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有用嗎
限制高消費令有用,可以用來對付老賴。
限制高消費令內容: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如何執行
一、公告執行法。
即對於具有履行金融債務能力,經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可以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報紙、廣播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公佈爲“賴賬者”予以曝光,同時對其賴賬金額等情況一併予以公告。
二、搜查執行法。
人民法院執行金融債權案件採取搜查執行方法時,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金融債務期限已經屆滿。
二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償還金融債務義務。
三是執行法院認爲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爲。
三、限制消費執行法。
該方法又稱爲“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度”,即由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惡意欠債不還的金融債務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在金融債務沒有清償完畢之前不得進行超過當地生活標準的高消費活動。對限制高消費的金融案件被執行人,法院將其名單在其住所地有關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公佈,請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監督。
四、財產審計執行法。
人民法院在執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託審計部門或借用社會審計力量,運用社會審計監督的制度和方法,結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調查措施,對反應被執行人(金融債務人)履行義務能力的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權益等進行強制審查、統計,發現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證據,並對發現的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的一種執行方法。
五、懸賞執行法。
對於金融案件被執行人採取多頭開戶、隱匿或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案件的實際需要,採取有獎舉報公開懸賞的方法,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及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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