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複印件是否有效
在日常的生活當中,經常會發生一些因爲疏忽大意而出現的意外情況,就有可能導致原件的丟失,就比如借條的丟失或是損壞,如果是這樣的一種情況,債權人還持有相關借條的複印件的話,那麼相關的複印件也是可以作爲證據被法院採納的。
借條的複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將複印件作爲證據使用的話就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在複印件與原件進行比對之後確認無誤或是對方對於複印件的證據不表示異議的,那麼複印件就將被採信;第二種情況就是因爲複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覈實或者是遭到對方當事人的質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會採用複印件作爲證據。
2、針對於複印件作爲證據的情況,也就是說當使用借條的複印件作爲證據的話,就需要注意的是複印件是作爲的一種間接的證據來產生證明力的,不能因爲複印件在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將其完全的否定,還有就是作爲傳來的複印件作爲證據,在特殊的情況下其證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於形式上的原始證據。
3、關於複印件作爲證據,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無法與原件或者是原物進行覈對的複印品或是複製品就不能作爲單獨的認定案情事實的依據。但是這樣的規定也並不代表,沒有經過覈實的複印件完全的就沒有證明的效力,這樣的規定只是對其證明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也就是說,即使是複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比對覈實,或是遭到了相關的質疑,但是隻要是按照間接的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對複印件進行查證,仍然也是能夠被採信的。
使複印件作爲間接的證據來運用的方法:
第一就是複印件將不能作爲單獨的證明事實的依據,而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才能進行證明;
第二就是對於間接的證據能夠進行查證屬實;
第三就是作爲間接的證據應該與事實,存在某一方面的客觀聯繫;
第四,對於多個間接的證據不能存在矛盾,其形式和內容也應該相同;
第五,就是對於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並且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綜合上面的內容,也就是說借條的複印件是作爲的間接的證據來使用的,是具有一定的證明力的。
就算是複印件的真實性存在瑕疵,也並不能說其不具備證明力。如果是存在除複印件以外的其他間接證據也能對事實進行佐證的,並且這些證據都是真實有效的,而對方也不能對於這些證據提出強有力的反證的情況,複印件就是具有強勢證明力的證據。對於傳來證據的複印件,如果它是在證據形成之前,也就是案件的最初階段的一個證據,那麼其證明力將會比經過流轉的原件,更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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