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該怎麼辦?
在紛繁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時常發生債權人基於對該債務人的債權而將其轉讓的情形。在各種情況下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都有可能,合法的不合法的。那麼債權轉讓如何通知債務人才是合法的呢,才能達到轉讓的後果呢?本站的小編將爲大家解答。
一、法律條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債權對轉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關於債權轉讓
1、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法的通知方式
1、口頭、書面、郵寄、公證這些足以證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債務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
2、公告送達方式能夠構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所體現,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3、除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時候能夠採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外,其他民間企業、個人是不能透過這種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的,不能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4、至於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能否達到通知的效果,現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債權轉讓協議只有在起訴前完成了通知義務能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四、債權轉讓過程中無法通知債務人怎麼辦
可以透過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合同的初期進行約定,如約定“本債權有關的所有事宜,應以雙方確認的以下地址爲送達地址,如一方變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盡通知義務的,另一方仍可按約定送達相關檔案,能夠證明已按約定地址送達的,則視爲已收到。”如果以上述條款對債務人進行約束,可以完成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而使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免去無法通知可能給受讓方帶來的損失。
綜上所述,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時候必須是基於該通知是合法合理的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並得到支援。現實生活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通知情況,這個時候不管是債權人一方還是債務人一方,向專業律師諮詢如何解決纔是當事人能夠及時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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