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爲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於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債權產生的時候,代位追償權並不同時產生,只有在債權因保證人、其他連帶債務人等履行了債務而消滅的時候,保證人及已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才對原債務人或未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產生代位追償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後果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爲債權人的債務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於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爲目的(如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代理人的權限是委託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範圍之內,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後產生的法律效果歸於被代理人。
債務人擁有的代位權,是一種保全債的制度。任何將自己的錢借出去,對方卻不還錢的情形,債權人在瞭解到債務人是他人的的債權人,且債務已經到期了之後,是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將錢還給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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