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別人借人錢不還怎麼辦?
一、對於別人借人錢不還怎麼辦
借人錢不還如果你能找到借款人,以錄音的方式,套取其借款不還的證據,取得決定性的證據,然後走法律的途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首先要及時收集你借給對方錢的相關證據,還有一點借錢給別人要寫借條而不是欠條,其中意義相差甚遠。
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做好起訴準備:
手機短信——證實有借錢的事
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覆短信儲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
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盤儲存。
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
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透過以上證據,提供給法院審查,法官如果認爲提交的手機短信、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那麼對方就須承擔還款責任,還要賠償其他損失。
二、討債的常用方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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