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個名詞大家可能會感到比較陌生,在瞭解瞭解這個內容之前,應先知道他是屬於什麼法律所管轄的,然後在對這個法律進行分析與研究,這樣才能瞭解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證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請看下文我給大家分析。
一、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爲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爲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爲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爲等值即可。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爲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爲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可分爲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爲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
隨着社會的發展不斷地有新的事物出現,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法律也會相應的隨着修改,做人還是要誠實守信,這是原則問題,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濫用。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文章中說的很清楚,大家可以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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