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債權轉讓的具體規定的有哪些
小額貸債權轉讓的具體規定的有哪些
平臺透過其他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的債權,再以轉讓這批資產債權的方式在平臺發佈標的募資。此類業務形式涉及瞭如消費信貸類、抵押類等多種資產類別。雖然部分資產包的底層資產也滿足小額分散的條件,但假如採取打包形式的債權轉讓,轉讓過程中資金和資產的匹配難以覈實、資產資訊不透明風險難以把控,並且還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問題。此種模式與網貸機構“資訊中介”以及網貸“小額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監管辦法》的負面清單禁止平臺“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爲”。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禁止的是類證券化業務和類金融業務,即禁止跨界融資性質的債權轉讓。負面清單中之所以禁止證券、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債權轉讓,
一是,因爲該類金融產品的銷售行爲已經屬於“發行證券”的本質,應由證監會來監管,並需要獲得相應的金融牌照;
二是,信託、基金等產品均有合格投資者條件限制,而對於信託、基金等產品透過分拆打包方式進行銷售,打破了合格投資者的限制,使得信託、基金等產品的風險傳遞範圍無限制的擴大,許多不能承擔風險的投資者超限承擔了風險。
在該模式中專業放貸人(通常爲平臺的實際控制人、平臺財務或平臺易於控制的其他個體)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給投資人,並承諾到期回購債權。此時的專業放款人實際上是“居間人”,居間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後,再透過網貸平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債權轉讓有效性、虛假債權、資金槓桿等一系列潛在風險。
小額貸款的債權轉讓會有一定的法律約束,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問題的處理中需要自己積極的進行問題的闡述,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重要的事實基礎,但是此類平臺風險較大,一旦有關的當事人不能合理的進行規劃就會導致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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