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品法律相關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在平常的生活生產中,經常會拾得或者其他途徑獲得一些物品,這些物品可能是遺失物、遺忘物或者是無主物等等,不同的物品處置的方式不同,而且我國法律對於這些不同物品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想知道物品是不是無主物以及應該怎麼處理?可以參考我國無主物品法律相關的規定來確定無主物和處置無主物。
一、無主物的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無主物的範圍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爲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爲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爲無主物。由於我國爲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三、無主物品法律相關的規定
《物權法》
1、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無主物是有一定的範圍要求的,無主物的概念是沒有所有人的物品或者是物品的所有人不明的物品,而且無主物品法律相關的規定是,如果無主物可以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先佔的原則取得無主物品的所有權,但是有規定時,則需要按照國家法律的特別規定,將無主物的歸屬於國家,如果不是無主物可以按照其他物品的法律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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