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標準是什麼
惡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院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爲《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爲。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爲。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爲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爲,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爲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表現。
3、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爲,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相關規定:僞造信用卡被列爲”情節嚴重“的:
僞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僞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僞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僞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片區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售賣、片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這裏可以明確告訴大家,透支信用卡的行爲不是全都要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是如果出現銀行兩次或兩次以上催還都沒有償還,或者出現三個月以上沒有償還欠款金額的行爲,則屬於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爲,是可以進行立案追查的。最後也提醒大家注意理財,合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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