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怎樣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一、立案
起訴是去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記,向法院起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證明、起訴狀、相應的證明材料、並預交訴訟費用。
這裏要補充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但是在實務中很多原告都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和住址,從而影響了案件受理,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諮詢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有的法院,在提供被告戶籍所在地後,會自己去調查;也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開調查函到派出所打證明。
二、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會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收到傳票後,就要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了,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三、開庭審理
接下來就是開庭審理了,開庭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這一步按照法官的指揮走即可。然後,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也可申請再審和申訴。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起訴欠錢不還的,需要先準備好證據,然後到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透過調查符合條件的會受理辦理手續,然後透過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下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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