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一、欠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法院的調解好。因爲能借給錢。證明兩個人還是很有感情的。調解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夠各自讓一步。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如果有法院進行判決。很可能兩個人的關係已經惡化,沒辦法進行調解。需要法院強制性的判。一般判決錢法院都會調解,調解不成的會有法院判決。一般調解都是兼顧兩方意見進行磋商,可能債權人要犧牲少部分利益,但是效果是:見效快。比起判決債務人執行積極性相對較高。判決更多的體現法理的公平,但是被告牴觸心裏相對大一些。
二、處理借貸糾紛應貫徹以下原則
第一,借用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履行返還義務,即向出借人返還與借用物種類、數量、質量相同的物;出借人不能要求返還借貸的原物;如果由於客觀原因,借用人不能返還實物時,可用與借用物實際價值相同的物代替或用金錢返還。未約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提出償還期限,但應給一定的寬限期,允許借用人作償還準備。
第二,出借人可按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利率必須合理,禁止高利貸和“利滾利”。
第三,出借人由於故意或過失,沒有把借用物本身存在的、足以損害借用人的故障告知借用人,致使借用人遭受損失的,或者借用人在借貸期間不得不支出的、確實是爲儲存借用物所必須的、由於緊急情況又無法通知借用人的非正常支出原則上由出借人承擔。
因借用引起的債務糾紛
處理借用糾紛應貫徹以下原則:
第一,借用人應按期返還所借的原物,並應保持借用當時的狀態。
第二,借用人在借用期間,對借用物負完全的保管責任。
處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應該按照一定的準則進行,借用的物品應當按照原本的狀態歸還,而且有保管對應物品的義務,如果武平丟失,應該承擔賠付的責任,在訴訟中,法院倡導調解爲首,能自行調解可以節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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