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生活中,當我們要去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時,是要承擔一些舉證責任的。首先我們要上報自己身負債務的證明,而且我們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債務均已到達期限,同時債務人又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那麼,我們在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期間,我們要去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自己無力清償已經到期的債務,債權人時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自身債務重新調整,或者直接申請破產,然後清算。當我們在申請自身舉證責任的重整,或申請破產清算的時候,因該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不同情況。以下內容均以申請破產清算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兩者之間是存在債權債務的關係。身爲債權人,我們能瞭解和證明的是債權的金額數、造成債券的原因、約定清償債券的期限,以及債務人有沒有還清償權金額的情況。而對於債務人擁有的資產的情況和債務人爲什麼不能及時還清債券金額的原因,我們是不瞭解的。
因此,我們在申請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的時候,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並不會要求我們上報債務人擁有多少資產,也不會要求我們上報債務人爲什麼不能及時還清債券金額的原因,而是直接要求我們上報債務人無法清償已到期限的債務的這一事實。
如何證明這一事實,我們能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
1、我們必須向法院上報債務人對我們是擁有債務的。同時還要上報爲什麼要建立這份債務?是什麼時候建立的?債務金額是多少?債務的性質又是什麼等?
2、我們必須向法院上報我們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已經到我們約定期限,而且債務人沒有還清債務。如果當初我們和債務人並沒有制定合同約定債務歸還期限,則只有在我們重新制定合理債務歸還期限後,債務人在到達期限後,仍然沒有還清的當初的債務,才能看作爲是到期債務。
3、我們必須向法院上報債務人沒有能力在約定的債務歸還期限內還清債務。在到達債務歸還期限後,我們已經向債務人提出歸還債務的請求,但債務人仍未能還清債務,能夠證明債務人不能還清這份到期債務。但如果債務人對自身的債務是連續不斷地歸還的,如債務人一直是按每個月去歸還債務本息的,債務人停止歸還後,債務人的行爲可以視爲不能還清債務的證明。
在我們從以上三個方面向法院上報資訊時,有三個問題需要我們格外注意:
一,我們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債務是屬於金錢給付的性質,那些不屬於金錢給付性質的債務是不能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
二,在債務到達約定期限前,債務人提供自身的財產進行擔保後,不管我們有沒有提出還清債務的請求,在擔保的財產沒有完全處分和清償之前,不視爲債務人沒有歸還到期債務。
三,如果第三方對債務人的到達期限的債務進行連帶的責任保證,不管我們有沒有對第三方提出還清債務的請求,只要我們向債務人提出還清債務的請求而債務人未能完成請求的,都能看作債務人不能還清到達期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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