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的被告怎麼規定的?
一、破產撤銷權的被告
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破產撤銷權原則上由管理人(包括舊破產法的清算組)行使,故撤銷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管理人
二、破產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爲。
2、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行爲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3、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爲而實際獲益的人。
4、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就無償行爲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
三、破產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1、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爲。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爲即爲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爲。由於該行爲屬於事實行爲,不是法律行爲,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透過侵權損害賠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2、債務人的無償行爲。債務人的無償行爲是指破產債務人將本屬於破產財產或權利的以無價或幾近無代價的方式過度給第三人的行爲,包括1、無償轉讓財產,如增與,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爲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爲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3、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爲。非正常交易行爲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過低價格與他人進行交易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爲。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爲可撤銷行爲。判斷非正常壓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與出賣時的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
4、可撤銷的偏頗行爲。偏頗行爲是大陸法國家的用語,指債務人在臨界期間內實施的,使個別債權人的地位得到伏於其他債權人的行爲。在英美法國家稱爲優惠行爲。
一般情況下破產撤銷權的被告是管理人,特殊情況下除外,無論哪種撤銷權,雖然行使條件和行使範圍都不同,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得以法律的名義做出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這樣不但無法行使本該有的權利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遇到破產撤銷權時,可以依據上面介紹的條件和範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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