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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常見法律問題十問十答。

1、哪些民間借貸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糾紛常見法律問題十問十答。

國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

但是法律規定了以下民間借貸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1.借款人爲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民間借貸,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但仍提供借款的;

2. 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民間借貸合同;

3. 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將銀行貸款出借給他人牟取高利息的;

4.未取得放貸資格的職業放貸人以營利爲目的向公衆提供借款的。

法官提醒:

民衆出借款項有審慎注意義務,借貸時需明確借款用途,堅決不爲非法活動提供資金支援是每位公民應盡義務。

2.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法院會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公安機關已經對借款人的犯罪行爲進行立案偵查的,法院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

對於犯罪嫌疑人編造虛假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誘使出借人出借款項、理財投資的,公衆應當理性對待,不要貪圖高利而出借款項。

3.只有借條能要求還款嗎?

借條是借款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證據,但是原告僅憑藉條主張借款,若被告抗辯未收到借款的,原告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借款已經交付給借款人。

法院將根據借款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法官提醒:

出借人爲確保自身合法權益,應當保留好交付憑證,在移動支付較爲普遍的當下,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電子匯款等能夠證明款項實際支付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備註借款資訊,避免採取現金交付以及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等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4、只有轉賬憑證,法院能否判決還款?

借款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和抗辯均有舉證義務,並且舉證義務是循環分配的。

原告僅憑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轉賬性質承擔舉證責任。

當一方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時,就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法官提醒:

在親友之間的借款,尤其是父母子女、戀人之間的借款,往往不會要求出具借條,在借貸雙方發生矛盾後說不清、道不明。

故爲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建議“親兄弟、明算賬”,借款時保留好借條、借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轉賬款項性質的證據,否則在對方有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僅憑支付證據難以證明其支付的款項是借款。

5.民間借貸利息應如何約定?

自然人之間借款,利息約定要明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即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令禁止高利放貸,約定利息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法律不予保護。

同時,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砍頭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出借款項時預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計入本金要求借款人返還。

6.如何防範“套路貸”?

“套路貸”,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規避法院對借貸合法性的審查,利用當事人急需資金的需求,製造證據鏈閉環,以此獲取非法利益。

實踐中,“套路貸”的具體表現有:

第一,虛構債權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據系填空式格式借據,而借款人簽署借據時未同時填寫債權人資訊,則可能引發假借他人收款以及一債兩訴風險;

第二,虛增債務金額,出借人透過預扣利息、手續費、保證金等形式減少實際交付金額,且往往透過現金形式交付,可能導致借款人難以舉證證明實際交付金額少於借條記載金額;

第三,多頭轉賬平賬,出借人往往藉助案外人的帳戶,透過多個帳戶間轉賬,製造資金來源合法以及實際交付借款的假象;

第四,他人收息,出借人借用他人帳戶收取高利,以切斷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關聯性。

法官提醒:

“套路貸”主要透過上述手段虛增債務金額、暴力催討來獲取非法利益,只要對“套路”手段有所瞭解,即可在借貸中保留證據,提出抗辯。

對出借人而言,要依法從事民間融資活動,透過“套路”手段企圖謀求違法高利,觸犯法律底線,終將敗露,被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對於廣大民衆而言,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尋求正規金融渠道獲取資金,從根源上避免被“套路”,若已陷入“套路貸”陷阱,要積極收集證據,實事求是陳述客觀事實,以利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正確判定責任。

7.借條多年未催討,是否會影響效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進行約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借款人未在還款期限內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訴訟時效內向借款人主張借款,若超過三年未主張的,則喪失了透過訴訟程序強制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權利。

若借款雙方對借款期限未約定,借款人隨時可以主張還款,並無起訴時間的限制。

法官提醒:

法律鼓勵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

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宜約定還款期限,敦促借款人及時還款。

一旦出現借款逾期未歸還的情形,出借人應及時主張借款,避免因怠於行使權利喪失勝訴權。

出借人應當重視對催收通知、借款人還款承諾等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的收集和儲存,避免債權的實現受到影響。

8.有第三人保證的借款該怎麼主張?

出借人爲保證債權的實現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擔保,在借款人無法還本付息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未對保證責任進行約定的,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在借款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人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歸還借款的同時,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出借人應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爲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若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提醒:

保證人爲民間借貸提供擔保時應仔細閱讀保證條款,瞭解保證的範圍、保證的方式、保證期間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避免盲目提供擔保的情形發生。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9.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條,能否要求另一方也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人持有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條,原則上應向出具借條的一方主張債權,由其承擔還款責任。

但夫妻關係中,夫或妻一方基於家事代理權,可以代表配偶一方對外借款,在如下情形中,夫妻單方出具的借條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第一,未出具借條一方對借款予以追認,對借款表示認可或者願意歸還的意思;

第二,借款用途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出借人有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法官提醒:

爲避免夫妻一方無故揹負巨大債務,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引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簽字確認”的交易規則,出借人出借款項時,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欲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讓夫妻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或者需借款人明確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10.法院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如何處理?

對於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視情節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並非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借款事實,法院就會依照借款人的主張作出裁判,法院仍將根據法律規定的借貸要件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於交易明顯異常、可能存在惡意轉移財產情形的案件,法院將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