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債務怎樣分擔,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分立債務怎樣分擔,規定是什麼?
關於公司分立債務怎樣分擔的規定是: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後可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二、公司分立後債務怎麼辦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麼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麼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後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後,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三、公司分立後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公司分立後債務怎麼承擔關係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麼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
(一)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別向分立後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後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分離後形成的債務成立前的公司也是需要承擔其中的一部分的,前後兩家公司的債務分配問題應當本着和平解決的方式進行處理,以更好更高效的償還債務爲目標進行債務的分配,雙方在商談這部分內容時需要簽署相關的協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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