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起訴離婚妻子是否承擔債務?
一、丈夫欠債起訴離婚妻子是否承擔債務?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製,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民法典》
1、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民法典》
1、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具有約束力,一方所負的債務,以一方的財產清償,共同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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