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都有哪些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很少有人把夫妻財產分的一清二楚,但是一旦面臨離婚,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區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哪些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爲了解決這一難題,我們來看一下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都有哪些,對於不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自然也就不需要自己來承擔清償責任。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物的,爲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爲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爲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都有哪些
上文所述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除此之外,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一)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二)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三)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實務中,由於夫妻長期共同生活,一筆債務究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是很難確定的,需要對大量的證據進行分析。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情況,又不知道該怎樣合法地蒐集有效的證據,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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