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負債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一方負債屬於共同債務嗎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爲: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爲: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怎麼認定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爲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如下: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5、夫妻協議約定爲共...
-
婚前債務離婚後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婚前債務離婚後的處理方式爲: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離婚後由個人償還,其配偶並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民法典離婚前共同債務離婚後會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三種情形。律師解析:離婚後,對於離婚前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情形:1、離婚後,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雙方共同償還。2、如果存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那麼由雙方透過商議進行清償;3、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何清償...
-
借錢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一、借錢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