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債權應該要如何處理
一、離婚的債權應該要如何處理
離婚訴訟中夫妻針對共同債權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爲債務人信用度高,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爲債務人的信用度差或無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透過訴訟程序追償;還有的當事人礙於情面,不願追償第三人債權而爭奪共同財產。
針對這些具體情況法院根據個案的不同總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比如,如果債權人跟夫妻一方有親屬或者其他關係的,一般判決由有親屬關係的夫妻一方享有債權並支付對方補償,這樣方便於債權的行使。另外,在有“欠條”、“借條”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同樣出於方便行使的考慮,債權一般也判決債權歸借條上的名義債權人享有,當然,上述情況均不可一概而論,法院應當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則酌情裁判。
一般而言,因爲夫要共同債權因爲可能涉及第三人,而民事判決本身具有既判力、執行力、確定力,法院在處理夫妻與他人之間的債權時往往十分謹慎。如果草率地判決債權的歸屬,可能使得作爲債務人的第三人失去了對債權抗辯的機會。如果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因爲債權本身發生爭議,同樣需要透過訴訟的方式終局解決,而在離婚的訴訟中解決這樣的爭議顯然是不當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的離婚訴訟,判決分割的往往是能夠得到債務人本人認可的債權,對於債權本身有爭議的情況,往往告知當事人另訴解決,不會在離婚訴訟中直接處理與案外人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夫妻共同債權的法律特徵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
夫妻共同債權一般具有三項法律特徵:
一是債權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前或離婚後形成的債權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權;
二是債權須合法。
以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債權,不構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債權;
三是債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爲基礎,以《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夫妻個人財產爲基礎的債權不構成夫妻共同債權,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債權;
四是債權債務關係由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對外締結。
結合審判實踐看,夫妻共同債權大致有這樣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夫妻雙方共同對外締結;二是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對外締結;三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不知情,事後知曉並默認;四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知情後明確表示反對的;五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離婚時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離婚後才知情的。
因爲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共同債權債務的約定並不必然爲第三方所知曉,在債務人並不知道債權人夫妻離婚或債權分割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向任何一方履行義務,債權均告消滅,另一方如有異議,可依據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或裁判文書,起訴要求對方返還不應享有的債權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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