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賬號還款時要注意
夫妻個人賬號還款時要注意
孫君用妻子的銀行卡兩次轉款還錢11萬元,因爲是熟人就沒讓對方打收條,結果事情並沒有像他想的那樣了結,而是爲此惹上了兩起官司。近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債權糾紛案,判令張長紅母子償還原告孫君11萬元。
孫君在安徽五河縣城做建築材料生意,經人介紹於2011年6月開始向張長紅多次借款,後也陸續歸還欠款。2012年1月18日和2012年4月3日,張長紅說家中也需要錢,要求將錢打入其母親在徽商銀行開戶的卡中。孫君透過妻子的徽商銀行卡向對方提供的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和6萬元。後因糾紛兩人關係鬧僵,2012年7月份,張長紅向法院起訴要求孫君還款,庭審中孫君雖出示兩張銀行匯款單據,但張長紅拒不承認收到這兩筆款項,認爲匯入銀行卡的款項與其無關,後法院判決書未認定該兩筆款爲還款。
案件執行完畢後,孫君認爲,兩筆匯款是按張長紅的要求匯入,他不予認可,法院判決也未認定,張長紅母子重複收取這兩筆款無依據,應該返還。前不久,他也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張長紅母子兩人返還11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庭審中,張長紅辯解說,孫君的妻子與自己母親之間原先就有民間借貸關係,兩次打入母親帳戶的11萬元是還錢的,與自己與孫君之間的借款無關。張長紅母親則說,兩次匯款都是由自己和孫君妻子一同前去辦理,是兩人之間的借錢還錢事情,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孫君在償還借款時使用妻子的帳戶是合理合法的。徽商銀行打款憑條上簽字人爲孫君,並非孫君的妻子,與原告證人證言相印證,與被告所述相悖。綜合相關案情和證據,可以認定張長紅母親與孫君妻子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兩筆匯款依孫君的本意是還給張長紅的,但張長紅拒不承認,前一法院判決書中對這兩筆款項也未作還款認定,張長紅母子取得該11萬錢款即無合法依據,屬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孫君。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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