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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債務的處理原則

在夫妻離婚訴訟中,對於離婚債務的處理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確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對於債權人來說可以儘快實現自己的債權。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離婚訴訟債務的處理原則的內容。

離婚訴訟債務的處理原則

離婚訴訟債務的處理原則

1、對於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基本上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不論當事人是出於什麼樣的心理,只要雙方均認可,且一方願意承擔,就視爲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院會本着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

2、對於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爲無債的情況,通常的處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不舉債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3、對於一方認爲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爲無債;一方認爲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爲是舉債方個人債務及雙方虛構債務這三種情況的處理原則類似:一方認爲所負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看似規定得細緻,但是適用起來會較困難。具體表現在:

1)、審判實踐中對“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都難以舉證,最後導致法院判決難。

2)、“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鑽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在離婚訴訟中,首先法院會判定哪些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對於個人債務只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對於債務的界定法律確定了具體的標準,如果您需要了解有些內容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標籤:債務 離婚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