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期限最長多長時間
一、債權擔保期限最長多長時間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
二、哪些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民法原理,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債務。但債務的轉讓,使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除合同主體的變更之外,還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客體的變更。主合同的變更,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一個新的合同關係,而保證人所保證的是原合同的債權債權關係。對於變更後的主合同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亦即保證人未對新的合同同意保證的自然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還歉延期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批覆”中就有類似的規定。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僅在一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目的在於促使債權人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以避免保證人長期處於一種隨時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利狀態;另一方面,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也是在不斷變化的,若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當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後,保證人無法實現自己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不利於保護保證人的利益。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若債權人權爲一般的主張債權,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一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所不同的在於;在一般保證期間,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其保證期間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而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纔對保證人產生保證責任的效力。若債權人僅對債務人請求履行,而末對保證人請求履行的,保證人免責。因此,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必然對保證人產生效力;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入主張權利的則不必然對保證人產生效力。另外,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僅要求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如債權人書面的通知,保證人書面的承諾或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達成的書面履行協議等,而沒有如一般保證中必須起訴或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明確約定擔保期限,是因爲關係到擔保人的利益,所以一般的擔保責任期限爲六個月,保證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而且保證人是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的,有權向債務人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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