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爲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爲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爲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對於保證人來說,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民法典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民法典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係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民法典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注意,適用本條的前提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該事實,債務人的欺詐只能作爲保證人簽定合同的動機,不影響保證的效力。
爲他人提供擔保了之後,往往需要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有些時候可能也是簽訂保證合同。作爲債權的擔保人或保證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或保證作用。但是在簽訂擔保或保證合同的時候,若是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那麼就會導致擔保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因而,當事人若需要簽訂此類合同,一定要小心謹慎。
-
解除抵押暫住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
-
房屋抵押土地性質不能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
-
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很多時候開發商爲了獲取資金就會選擇將房子抵押出去,而購房者又有意購買該房屋,又擔心是抵押房,這樣會限制自己的權利。其實購房者可以放心,對於已經抵押出去的房子對購房者來說是沒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如果開發商想要將已經抵押的房子進行出售,就會受到以下的限制:1...
-
車輛解除登記抵押
隨着經濟的發展,購房提上了大多數家庭生活的日程,很多家庭可能爲了子女上學考慮,會買一些學區房或者交通方便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購房糾紛有:過戶糾紛、支付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以及承諾未履行的糾紛。由於二手房的交易會更加複雜和多變,因此,廣大購房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