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動產抵押登記擔保範圍有哪些?
一、工商動產抵押登記擔保範圍有哪些?
(一)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爲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透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檔案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爲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資訊。
第六條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檔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檔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註銷,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工商動產抵押登記擔保的範圍必須要體現出動產的相關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動產的抵押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動產的價值以及相關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造成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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