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的歸責責任是哪個
一、過度醫療的歸責責任是哪個
醫療機構、醫護人員。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對患者權益造成侵害時,承擔的侵權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我國學界觀點
1、過錯責任原則。持該觀點的學者們認爲醫療過失行爲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觀點在醫學界比較盛行,衛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持這種觀點,甚至有的研究者從根本上否定醫療侵權責任的存在,認爲醫療糾紛根本就不適用民法,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衛生法”,由醫院給患者適當的“補償”。
2、嚴格責任原則。主張該原則的學者們認爲醫患關係是一種消費關係,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而一般認爲消保法和產品責任法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如果認爲醫療糾紛可以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療侵權責任自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也有人從保護患者利益角度出發主張實行嚴格責任原則。還有人認爲在我國在醫療事故領域採用無過錯責任,可以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救。筆者對於這種觀點有一定的認同感,下文將有所涉及。
3、過錯推定原則。鑑於過錯責任原則對患者利益保護的先天不足,有不少人認爲,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透過舉證責任倒置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平衡。
二、醫療機構有哪些情況可以免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或者是醫護人員,需要按照一定的規範標準來爲患者診治,如果採用過度醫療的方式來進行診治病患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構成過度醫療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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