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競合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責任竟合較爲典型地表現爲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而醫療糾紛也體現得非常明顯。因爲醫患之間首先建立的是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即患者爲治療病情向醫療機構支付一定的治療費用而醫療機構在收取患者的治療費用後爲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服務,雙方互爲權利義務關係。
當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則視爲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次,醫療機構的違約行爲又同時可能導致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而構成侵權行爲。
因此,當發生了醫療事故後,在民事責任上就會出現兩種責任,即違約、侵權而出現責任竟合。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有選擇權。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在這裏,當事人的雙重請求權應限制竟合,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請求權也就當然消亡。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亡,則時效就較長的另一請求權仍然存在。最終,當事人只能行使一個請求權的內容。
由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實際履行、違約金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定金責任等。而醫患雙方在訂立醫療合同時,一般不約定違約金和給付定金,在醫方違反其應盡義務而對患者造成了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情況下,由於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不存在,而實際履行已不可能,所以一般適用損害賠償責任。
《執業醫師法》規定,“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修訂後的《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醫患糾紛或者是醫療事故的,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法定的程序來解決的,以避免出現自己的患者的權益無法保護的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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