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過錯責任是怎麼確定的
一、醫療糾紛過錯責任是怎麼確定的
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醫療糾紛的,如果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技術鑑定確定責任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療事故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爲;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爲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爲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話患者最好還是儘量尋求法律幫助,而不是自行解決,爭取將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發生醫療糾紛的,如果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技術鑑定確定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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