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的作用是必須的嗎?
一、病歷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的作用是必須的嗎?
病歷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的作用是必須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爲。
二、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什麼?
(一)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2、檢查的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檢查的過錯分爲實施檢查的過錯和未實施檢查的過錯。
(二)治療的過錯
1、治療方法選擇的過錯
2、治療時機選擇的過錯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時治療,治療措施是否及時實施,
3、用藥的過錯
4、手術的過錯
5、麻醉的過錯
6、血的過錯
7、放射線治療的過錯
放射線治療適應性選擇錯誤、治療部位錯誤、放射線劑量過大造成灼傷等。
(三)病情觀察的過錯
對病情的變化是否仔細全面觀察瞭解;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斷;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
(四)護理的過錯
用錯藥、盲目執行錯誤醫囑、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不仔細觀察病情。
(五)醫務人員的故意
民事責任注重對受害人的補償,因此我國相關法律中對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並不十分注重。因過失即可負責的情況下故意更應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過錯不僅是指過失,也包括故意。醫務人員因個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醫務人員的身份、或者利用進行醫療行爲之便等,這些外在特徵都可以表明該行爲是職務行爲。
在構成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透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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