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爲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違反了不得侵犯患者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法定義務,譬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二,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包括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等遭受侵害;患者因此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以及患者或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損害。譬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醫療行爲與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譬如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應該以行爲人是否盡到與診療行爲發生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爲標準。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了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三種情形: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患者要求查閱、複製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醫療機構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對此,醫療機構可以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就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條件來看,《侵權責任法》中具體規定了四個,簡言之,也就是存在違法行爲、造成了患者實際的損害事實、這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同時醫療機構、醫護人員主觀上還存在過錯。若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構成醫療損害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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