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通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二、有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是哪些部門?
具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的部門爲當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爲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具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的部門爲當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同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受理的範圍爲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相關案件,以及對於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需要對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方的醫療資格進行判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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