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爲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
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於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醫療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一)與醫方協商解決並簽定協議。由於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爲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醫療事故鑑定之前和鑑定不屬於事故的情況下,並沒有賠償的具體權限,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於經過鑑定屬於醫療事故。
(二)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爲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爲醫學會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爲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纔可能作爲有效證據和作爲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援患方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
發生醫療事故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的話,必然要對患者及其家屬做出相應的賠償。雖然醫療過錯行爲或者醫療過失行爲是醫護人員做出的,但這畢竟屬於職務行爲,後果往往都是由所在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要是醫療事故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那麼作爲醫護人員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自身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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