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級的依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我國最近發生事故比較多的一種類型,每年我國因爲醫療糾紛而導致的官司也再逐漸的增加,醫療事故在我國是分爲各種等級的,那麼醫療事故分級的依據是什麼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已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規定具體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損害後果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由於是對各種各樣的醫療損害後果的具體規定,因此,涉及醫療各個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爲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鑑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後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在大家知道我國醫療事故分級的依據是什麼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感謝您閱讀由本站的小編爲您帶來的文章。在我們本站網站還有很多關於醫療事故的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同時您也可以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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