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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其分兩次鑑定,首次是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地市級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即由省級的醫學會進行再次醫學會鑑定工作。
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所關聯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更多的是傾向於行政處理,解決醫療機構以及其醫務人員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進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即使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來確定醫療機構在診療行爲中的過錯以及責任比例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機構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