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鑑定2.09W
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我國目前醫療糾紛鑑定實行的是鑑定二元制,一種是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種是由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組織的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出臺實施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意見主要目的在於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的行政處理,在民事賠償上,即使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鑑定意見不服,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因此在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要注意一下事項:
1、明確鑑定的目的,系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還是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是要求承擔行政責任,則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獲得更多的賠償,建議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避免重複鑑定延長糾紛的處理時間。
2、在撰寫陳述書的過程中,要仔細分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所違反的診療護理常規,找到相應的依據;同時,要儘可能的充分論證醫院的過失行爲與最終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讓鑑定人充分的瞭解你們對診療過程的異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1、明確鑑定的目的,系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還是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是要求承擔行政責任,則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獲得更多的賠償,建議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避免重複鑑定延長糾紛的處理時間。
2、在撰寫陳述書的過程中,要仔細分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所違反的診療護理常規,找到相應的依據;同時,要儘可能的充分論證醫院的過失行爲與最終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讓鑑定人充分的瞭解你們對診療過程的異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標籤: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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