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一、武漢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二、醫療糾紛的新的特點有哪些?
①數量逐年增多:醫療投訴多,要求醫療技術鑑定的多,要求傷殘鑑定的多,同時新聞媒體參與的也增多;
②院方敗訴的增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採用的“舉證責任倒置”,使醫院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增多;
③賠償數額增大:醫療糾紛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向醫院提出經濟賠償的要求,只要有對醫院不利的情況,尤其是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患者和家屬就大肆喧鬧,要求賠償,數額越多越好;
④處理困難增大:多數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發生原因複雜,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而且社會各界一般認爲患者是弱勢羣體應當加以特殊保護,因此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⑤社會影響增大:特別是有些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因患者要求高額賠償不能滿足,而反覆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相關媒體投訴,加之有些媒體缺乏醫學知識,不明事實真相,盲目炒作,給醫院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壞。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一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三級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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