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醫療詐騙是誰的責任
一、發現醫療詐騙是誰的責任
醫療欺詐可以認定爲: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爲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爲。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醫療欺詐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爲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爲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爲口袋型罪名包容纔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爲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爲,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爲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關於消法的適用
醫療行爲具有特殊性,在醫患關係中,醫療行爲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工作人員佔據絕對資訊優勢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疾病的關切更凸顯這一羣體的弱勢地位,對醫護人員的強烈依賴更是難以保證醫患之間的公平。
總的來說,醫療行爲是有特殊性的。在醫患關係中,醫療行爲的專業性使得醫務人員在資訊上佔據絕對優勢,而患者及其家屬對疾病的擔憂往往凸顯了這一羣體的弱勢地位。醫務人員的強烈依賴,使得醫患之間的公平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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