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屬於犯罪嗎,相關法律的規定?
【爲您推薦】泰州律師 澄邁縣律師 泰安律師 海東律師 阿克蘇律師 鎮安縣律師 張家港律師
現實生活中,我們有時會在新聞上看到一些關於校園暴力的事件。很顯然,校園暴力已經成爲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我們知道,校園暴力不管輕重與否,都會給受害人帶來一定的影響。那麼,校園暴力屬於犯罪嗎?相關法律有哪些規定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校園暴力屬於犯罪嗎?
刑法是規定什麼行爲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爲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爲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爲,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爲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由此可知,校園暴力屬於犯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1、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3、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1、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爲此我國爲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校園暴力屬於犯罪嗎?透過瞭解可知,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爲的一種。如果這種暴力行爲產生的後果,達到一定的事實程度,並且觸及到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那麼就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這時候就屬於校園暴力犯罪的範疇。此外,考慮到校園暴力大多數屬於未成年人,國家法律的處罰會有所不同。
-
家庭中學生監護人是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
校園暴力輕傷怎樣索賠
如果發生校園暴力的時候產生了輕傷,如果情節較輕的話會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情節較嚴重的話就會產生刑事責任。一、校園暴力當事人責任1、刑事責任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羣毆等行爲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
-
校園暴力怎麼解決,如何處理校園暴力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在我國越演越烈。多數是幾個學生圍毆某個同學,這樣的情況不僅是對被害學生造成了人身和心理上的損害,對於施暴者來講,也容易走上歧途。關於校園暴力我們該如何來解決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校園暴力怎麼解決?明確告訴施暴者...
-
小孩讀初中要戶口本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