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報警可不可以?
一、校園暴力報警的可行性
1、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透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2、報警服務檯受理報警的範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二、發生校園暴力的解決辦法
1、在威脅與暴力來臨之際,首先告訴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壓正,終歸大多數的同學與老師,以及社會上一切正義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堅強後盾,會堅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萬不要輕易向惡勢力低頭。而一旦內心篤定,就會散發出一種強大的威懾力,讓壞人不敢冒然攻擊。
2、大聲地提醒對方,他們的所作所爲是違法違紀的行爲,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會爲此付出應有的代價,在能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大聲呼喊求救。
碰到‘下暴’應儘量保持鎮靜,不要驚慌,有勇有謀地保護自己。無論如何一定要記住‘下暴’者的人數和體貌特徵,以便事後及時報警或報告老師。告訴學生們,最好是運用自己的智慧與壞人進行周旋,達到既能保護自己,又能巧妙制服壞人的最佳效果。
3、如果受到傷害,一定要及時向老師、警察申訴報案。不要讓不法分子留下“這個小孩好欺負”的印象,如果一味縱容他們,最終只會導致自己頻頻受害,陷入可怕的夢魘之中。
千萬不能因爲一時害怕而選擇怯懦,不報警只能助長‘下暴’者的囂張氣焰,他們不僅還會不停地來糾纏你,而且還會繼續危害其他同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報警可行性還是蠻高的,畢竟校園暴力事件會危害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屬於報警的受理範疇。當然當發生校園暴力事件時除了可以選擇報警處理之外,最重要的是保證自身的安全,發出對外求救的信號。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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