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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爲

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是指行爲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爲。效力待定民事行爲具有如下特徵: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於其行爲成立時是否有效還處於不能確定狀態。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爲既可能成爲有效民事行爲,也可能成爲無效民事行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