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糾正錯誤、堵漏建制、預防犯罪以及弘揚社會正義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回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透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爲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爲,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與檢察抗訴的不同。檢察抗訴與檢察建議雖然同屬檢察院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但是二者具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檢察抗訴是剛性的,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而檢察建議比較柔和,檢察建議並不必然啓動再審程序。
其次,抗訴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
而檢察建議可以由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由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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