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救濟途徑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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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哪些
對行政許可的救濟途徑有三種:
1、行政許可的撤銷與行政主體賠償、補償責任行政主體發現許可行爲違法或不當,可依法撤銷該項許可。世界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有些國家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主體依職權撤銷許可行爲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和補償。在我國,行政主體在發放、中止、撤銷行政許可時有違法行爲,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被許可人可以獲得行政主體的賠償。但行政機關在實施許可行爲時有不當責任,行政主體應否給予相對人補償,如何補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個欠缺。應對此予以探討。
2、行政許可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相對人許可行爲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許可機關不作爲行爲有權要求其作爲,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又不說明理由的,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於在自由裁量範圍內違法不當行使職權的,有權裁決其重新作出許可決定,對許可程序違法的決定有權要求更正,對許可行政人員有違法、違紀現象的,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3、行政許可的訴訟行政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許可行爲,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許多國家法律監督許可行爲的重要方式。行政主體中止、廢止、撤銷、吊銷許可證引起的糾紛,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行政許可行爲。對行政主體拒絕行政許可或者不予答覆,而申請人認爲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可向行政發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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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撤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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