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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一、商標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商標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

二、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1、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審理和判決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4、執行

行政機構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構拒絕執行,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應當歸還罰款和應給付賠償金的,通知銀行從行政機構帳戶內劃撥;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日起,對該行政機構按日處以罰款;向上一級行政機構提出司法建議。

行政訴訟人去世的需要中止行政訴訟,處理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訴訟時,要遵循四個流程,要向有關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同意立案的會告知當事人,並進行庭審下達判決書,然後對判決書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