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提出起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
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爲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爲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判決。
開庭結束後一段時間內,法院進行判決。
在領取判決書15日內,如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如服判,待判決生效後,履行期滿,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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