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可以採取哪些手段
一、行政強制執行可以採取哪些手段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相關法條連結
《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爲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爲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爲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在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如果行政機關並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授權,那麼不能擅自對相對人強制執行,這種情況要強制執行也可以,但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來執行。在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之後,需要進行書面審查。如果最終是決定不予受理的話,那麼要在5日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機關,同時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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