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期限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期限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期限是三個月的時間,《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期限: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間接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透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爲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當代社會行政方面的規定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熟悉,而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它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他是有一個期限方面的規定,首先他是催告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實在不履行的話,就是由行政機關可能會代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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