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行政拘留怎麼執行?
一、行政機關的行政拘留怎麼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會依據規定,將處罰檔案長期儲存,因此,行政拘留會留下違法案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會執行嗎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會執行的。
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如果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執行。如果經過複議,證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是錯誤的,並且作出了撤銷行政拘留的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行政拘留是由相應的公安機關執行的,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確定執行的機關,如果對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如果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會執行的,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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